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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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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書格式、申請程序及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由本部公告之。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
第 4 條
最近一屆國手為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無緩徵原因者,於下一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舉辦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最近一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