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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實施方式、期間及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行業、需求,採個別或團體方式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之創業輔導服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二、創業諮詢。
三、創業指導。
四、創業知能研習。
五、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
協助擔任前項創業輔導服務工作之專業人員,除無債信不良、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有罪判決確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企業主、企管顧問、學者、專業經理人、律師、會計師。
二、曾任或現任公民營金融機關(構)主管、政府部門主管及其他專業領域等人士。
前項遴選之專業人士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