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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a
σa
σbac =───
1.15
σ3
τ=──
√3
σda=1.42σa
式中σa 、σta、σca、σbat 、σbac 、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
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 1.5。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
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8。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 :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 :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移動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 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 規定之鋼材。
四、CNS 4269 規定之鋼材。
五、CNS 4435 規定之 STK400、STK490、或 STK540 鋼材。
六、CNS4437、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 7141 規定之鋼材。
八、CNS 11109、規定之鋼材。
九、CNS 13812、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罩、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