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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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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第 5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職業災害預防宣導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雇主團體或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等相關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培訓。
二、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宣導。
三、職業傷病之調查及研究。
四、職業傷病診療之研發及運用。
五、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輔助設施之研發及推廣。
六、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相關研究。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就前項各款公告次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