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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一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具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系所畢業者一人以上。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二、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三、職務再設計。
四、職業輔導評量。
五、職業訓練。
六、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