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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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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EN
第 5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自行製作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應依前二條所定格式,並依規定張貼於各該產品。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安全標示,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 TD 及指定代碼組成。
指定代碼,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第一項安全標示之格式,如附圖一。
第 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驗證合格標章,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TC、指定代碼及發證機構代號組成。
指定代碼,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於核發驗證合格證明書時指定。
第一項驗證合格標章之格式,如附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