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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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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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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N
第 5 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68 條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前項專款,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次提撥之金額外,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之金額。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應撥入前項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