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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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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EN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碼、連絡電話。
二、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碼、月薪資總額。
三、保險起、訖日。
四、從事行業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
EN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者,應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依保險人提供之下列管道,擇一辦理參加本保險:
一、保險人官方網站。
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
三、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