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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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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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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就下列事項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時,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一、被保險人資格或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保險給付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依前項規定申請審議者,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就業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者,準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3 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