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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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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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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EN
第 5 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前條經保險人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檢據向保險人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
EN
第 4 條
保險人應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保險人確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