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收支營運表。
二、現金流量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資產負債表。
五、財產清冊。
六、附註。
前項第一款所定報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編製。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報表之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三至附表八。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附註,準用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之揭露。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二、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四、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五、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