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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