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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製造、加工或輸入農藥,其單項數量應依下列規定核准之。但辦理農藥登記所需之規格檢驗、田間試驗、毒理試驗、試車或緊急防治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量核准:
一、粉劑或粒劑成品農藥,單項不得超過十公斤。
二、粉劑或粒劑以外之其他劑型成品農藥或農藥原體者,單項不得超過二公升或二公斤。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
申請製造、加工或輸入前條第一款農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農藥簡要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
二、試驗研究或使用計畫書;其內容應含下列事項:
(一)試驗或使用目的。
(二)處理規劃或田間試驗設計。
(三)使用時期。
(四)使用方法。
三、輸入農藥者,應另檢附國外廠商報價單或足以證明向國外輸入農藥之有關文件。
四、為辦理農藥登記所需之規格檢驗、田間試驗或毒理試驗而為試驗研究者,應另檢附辦理檢驗或試驗單位同意接受委託之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