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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資格條件。但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後屆滿且申請展延未獲核准者,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起三年內報名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其學歷不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限制。
報名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四、申請抵免訓練時數者,應另檢附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但與第二款證明文件相同者,免附。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另檢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學歷證明文件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
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總時數至少一百二十小時;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農藥相關法規。
二、農藥安全相關事項。
三、植物保護相關事項。
四、田間用藥技術相關事項。
五、其他農藥相關事項。
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昆蟲、植物保護、植物醫學、植物病理、植物病理與微生物、植物病蟲害等植物保護相關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或於學歷證明文件載為輔系者,得於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時,向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法人或民間團體申請抵免前項第三款之訓練時數;其抵免之時數以四十小時為上限。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自行負擔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