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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口蹄疫疫苗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緊急輸入者,輸入時須檢附輸出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簽發之許可製售文件、原疫苗製造廠檢驗成績書及其他指定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檢驗其品質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遇有法定動物傳染病流行或有流行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緊急措施,命令或逕行核准製造或輸入動物用生物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