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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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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指定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方式者,應載明地區、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方法、完成期限,送達於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第 11 條
山坡地有加強保育、利用之必要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