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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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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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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5 條
水利會經費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益性及安全性,除定額零用金外,應存儲於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如有特殊需要,存儲於其他銀行者,應敘明理由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定之。
前項存儲於其他銀行者,仍應依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其代收經管所得之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費用。
第一項存儲金融機構或其他銀行與水利會之權利義務應以契約約定,並事先報請農委會核定。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32 條
各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輔導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