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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
(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初審至多取各獎勵事蹟項目前三名,並將初審結果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參加複審。
(二)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初審至多取前三名,以參加複審。
二、複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至多取三十六名進入決審。
三、決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實地訪查及評審,決議第九條獲獎名單。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
本辦法獎勵方式依序如下:
一、個人組:
(一)特優獎:至多取一名,頒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獎座一座。
(二)優等獎:至多取四名,各頒給獎座一座。
二、團體組:
(一)特優獎:至多取二名,各頒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獎座一座。
(二)優等獎:至多取八名,各頒給獎座一座。
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適用對象者,不發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