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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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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5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得發給獎金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確定後,主管機關得以不低於應繳納罰鍰百分之二十之額度,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
第 2 條
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有案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包括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發給獎金之檢舉案件,限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裁處罰鍰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