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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發現該機構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未依前條核可內容辦理時,應勸導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核該機構之動物科學應用時,應由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事先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相關人員名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進行之替代、減量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經核可之內容變更時,亦同。
前項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時,應優先建議使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並得依據科學應用影響動物生理程度,由一位以上具備與申請利用動物科學應用專業有關或實驗動物福利背景,且非隸屬於該機構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