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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者,得共同提出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表(如附表三)及試驗計畫,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並得以試驗結果作為國內實績,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試驗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試驗數量及試驗期間。
二、再利用技術原理、設施及設備。
三、試驗方法、程序及步驟。
四、清運及再利用污染防治方式。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應共同填具再利用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二份及其電子檔案,向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運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賸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
六、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
七、其他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