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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各漁區之作業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下列彩色船舶照片及其電子檔;照片應能清楚辨識中英文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其尺寸不得小於十二公分乘以七公分:
(一)呈現右船舷之完整全長及結構特徵之照片一張。
(二)呈現左船舷之完整全長及結構特徵之照片一張。
(三)直接從船後方拍攝船艉之照片一張。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
魷釣漁船經營者填具前項申請書時,應依第四條規定選擇其作業漁區,作業漁區可複選。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 EN
魷釣漁船從事捕撈作業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附件一):
一、北太平洋漁區:指北緯二十度與東經一百四十度至北緯二十度與西經一百一十度連線以北,及北緯十度與東西經一百八十度至北緯十度與西經一百四十度以北之太平洋。
二、東太平洋漁區:指西經一百五十度以東,北緯十度以南,西經七十度以西之太平洋。
三、西南大西洋漁區:指南緯三十五度以南,西經五十度以西,西經七十度以東之大西洋。
魷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魷釣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