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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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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5 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森林火災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
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地形:內政部。
三、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