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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農產品經營者租金優惠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檢附土地清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度之租金優惠獎勵;採委託經營給予權利金優惠者,得比照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不得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獎勵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於申請獎勵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仍作有機農業使用中。
二、具該土地之管理或所有權。
第一項獎勵基準,每年每公頃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前項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
有機農業促進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 EN
主管機關得對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驗證所需費用、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有機農業發展相關事項給予適當協助,並得獎勵有機農業之留種、育種及種苗生產;就前條有機農業促進區之農產品經營者,得優先予以協助、獎勵。
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應給予土地租金優惠。
前項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並依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者,其土地租期應給予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保障,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
第二項之租金優惠、前項之租期保障及相關土地承租履約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管理機關及相關部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