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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要糧食生產之調查、統計,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種植及收穫面積。
二、收穫量。
前項第一款種植及收穫面積之調查、統計資料,得以航遙測技術及現場調查為之;第二款收穫量之調查、統計,得以現場調查配合樣本田坪割方式為之。
糧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主管機關應辦理主要糧食生產、消費、成本與價格之調查、統計,並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產銷及管理之依據。
前項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農戶之戶籍、耕地之地籍、實際耕作人及耕作紀錄;其建檔所需戶籍、地籍、稅籍資料,得洽請戶政、地政及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