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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民戶購存自食糧以三個月需要量為限,公私機關團體購存自食糧以二個月
需要量為限,如有超過上列購存限量之必要者,應報經當地糧食主管機關
核准,未經核准者,沒收其超過量。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