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公司於前條規定之申請核發期間,以二個以上之投資計畫,分別申請核發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且各投資計畫之產品或勞務別,依中華民國
行業標準分類屬於同一產業類別中類者,應由農委會一次發給符合新興重
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