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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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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EN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獎勵前,應訂定計畫並公告之。
依前條第一款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項公告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
EN
第 4 條
獎勵對象辦理前條建構健康飲食環境者,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費用之部分補助。
二、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