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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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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5 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時,應訂定照顧問題清單(格式如附表一)。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應依前項照顧問題清單、長照給付對象及其家庭照顧者之實際需求,擬訂照顧計畫,經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依照顧計畫協調長照特約單位提供長照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
第 3 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評估認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其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