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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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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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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EN
第 5 條
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查詢結果;必要時,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通知,以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為限。
人工生殖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29 條
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
一、結婚對象有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之虞時。
二、被收養人有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虞時。
三、違反其他法規關於限制一定親屬範圍規定之虞時。
前項查詢之適用範圍、查詢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
EN
第 4 條
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
一、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人士,其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之證明文件。
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申請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
三、前條所定親等關聯資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