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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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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本法所稱疫區,指有傳染病流行或有疫情通報,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國際疫區或國內疫區。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8 條
傳染病流行疫情、疫區之認定、發布及解除,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並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適時發布國際流行疫情或相關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