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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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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第 5 條
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提出:
一、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第十條應切結情事之切結書。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
第 3 條
前條績效卓著或有特殊貢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種植珍貴稀有中藥藥用植物,產量有顯著增加者。
二、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增加國內產量,降低進口依賴者。
三、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增加出口數量,擴大中藥市場者。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10 條
依第五條或第八條申請獎勵或土地租賃期限保障者,應切結無下列情事:
一、申請日前五年內,執行政府計畫發生違法或重大違約紀錄。
二、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期間尚未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