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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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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不包括非販賣之研究、試製之藥品。
前項藥品應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並以無商品化之包裝者為限。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