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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嚴重病人通報資料後,應啟動追蹤關懷機制,自行或委託專業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追蹤關懷機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辦理。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地方主管機關應針對所轄醫療機構通報及通知之病人,建立病人關懷機制,並提供主動式社區關懷、訪視及其他服務。
前項病人行方不明,應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相關機關協尋。
前二項病人之範圍、服務提供方式、關懷與訪視基準、協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