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前條各款費用或損失,其金額基準,參照政府機關之法令規定發給;政府機關未定有法令者,參照相關公會之規定發給;相關公會未定有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薪酬及其他因素定之。
前條第一項費用或損失之範圍如下:
一、執行業務使用之設施及設備費用。
二、服務酬金。
三、交通、住宿及雜支費用。
四、因辦理指定業務致須給付第三人之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