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第 5 條
前條各款費用或損失,其金額基準,參照政府機關之法令規定發給;政府機關未定有法令者,參照相關公會之規定發給;相關公會未定有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薪酬及其他因素定之。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費用或損失之範圍如下:
一、執行業務使用之設施及設備費用。
二、服務酬金。
三、交通、住宿及雜支費用。
四、因辦理指定業務致須給付第三人之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