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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條第六款所定之文件:
一、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登記執業處所之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
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執業機構出具之聘用證明。
五、執業機構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除第五條規定外,其完成第十一條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