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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醫倫會依前條第二項審查通過者,施術醫院應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及下列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一、第一次及第二次醫倫會審查結果。
二、登錄系統移植配對結果文件、資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為之。
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
醫院施行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以下簡稱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前,應將下列相關文件、資料,提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倫會)進行第一次審查:
一、交換捐贈者及待移植者參與活腎交換移植同意書。
二、交換捐贈者與待移植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親屬關係之資料及證明。
三、交換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
四、待移植者之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之評估資料。
五、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說明之證明文件、資料。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文件、資料,醫院得要求捐贈者及待移植者提出。
醫倫會應就第一項文件、資料,依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醫倫辦法)第六條規定審查之。
活腎交換移植手術經醫倫會審查通過者,醫院應將審查通過之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傳輸至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專責機構(以下簡稱專責機構)建置之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進行配對。
經前條登錄系統交換配對符合者,專責機構應通知醫院。
捐贈者所在醫院應將配對符合之文件、資料、醫學評估報告及影像報告檔案,送交專責機構,並由專責機構分別提供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以下簡稱施術醫院),經該施術醫院評估配對符合者,提該醫院醫倫會進行第二次配對審查。
醫倫會應就前項文件、資料,依醫倫辦法第六條規定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