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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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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第 5 條
油症患者依第二條規定申請費用補助,應依申請補助項目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訴訟程序費用:律師委任狀、律師費、裁判費及其他訴訟程序必要費用收據。
二、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三、刑事第一審:自訴狀、告訴狀繕本或影本。
四、民、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五、身分證明:申請人身分證明或代理人證明文件。
六、切結書:未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機構或單位法律扶助費用補助之切結書。
前項申請,至遲應於各該審訴訟終結後二個月內為之。
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之法律扶助,限於下列項目之費用補助:
一、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刑事審判程序自訴之律師代理酬金。
四、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