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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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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齒模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並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
齒模技術員變更從業處所或復業,準用第三條關於從業之規定。
齒模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登記證及從業執照。
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
第 3 條
齒模技術員從業,應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從業登記,領取從業執照。
申請前項從業登記,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齒模技術員登記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從業所在地齒模技術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