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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EN
非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語言治療師之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違反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