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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 EN
非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呼吸治療師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違反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四第二項、第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十六條之十第二項、第十六條之十一、第十六條之十二或第十六條之十四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之十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