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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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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5 條
機構申請獎勵,應自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
一、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二、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支出憑證正本。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第 4 條
在離島地區開業之醫事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合稱機構)申請獎勵之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裝潢及結構安全鑑定: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二、建置電子紀錄、遠距會診或申報費用所需配置之電腦、相關設備及物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三、藥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四、醫療器材或居家護理機構設備: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前項獎勵,每一機構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費用獎勵之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第一項各款獎勵項目之補助或獎勵經費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