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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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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
EN
第 5 條
非領有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者,不得使用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8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