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 EN
非領有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者,不得使用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違反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