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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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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包括強制鑑定費用及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期間產生之醫療費用及伙食費用。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6 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病人之需求評估及服務提供,並視需要轉介適當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服務;其為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通報之嚴重病人,應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
地方主管機關為強化病人之照顧及支持功能,應結合衛生、社政、民政、教育或勞動機關,建立社區支持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