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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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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5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二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三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四月底前送本部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者(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四月底前送本部彙辦。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
第 4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年辦理志工之獎勵等次及基準如下:
一、服務時數滿一千五百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滿二千五百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以一種獎勵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