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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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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 5 條
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試驗牌照有效期限,不得逾創新實驗核准實驗期間。
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起,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展延試驗牌照有效期限,並繳納相關規費。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EN
第 9 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六十日前,檢具理由並說明具體成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
前項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創新實驗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會議認定應修正相關法律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其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四年。
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展延申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 10 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變更之。
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或駁回變更申請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