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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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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 5 條
船舶於前條申請所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期間內,如因故而不具備第三條所
定之條件時,其不適用強制引水之核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