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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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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5 條
船舶載重線之勘劃,船舶所有人應檢同必要圖說及申請書,向前條規定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
第 4 條
船舶載重線之勘劃與載重線證書之發給,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應依國際載重線公約、議定書及其修正案規定,並由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為之;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由航政機關為之。但載重線勘劃之技術事項,必要時得商請驗船機構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