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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EN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會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均為一年。
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一項評鑑作業之項目、標準及方式,如附件二。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一、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審驗人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及其配置受理點規劃。
四、審查與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及其功能說明。
五、測試設備清單及其校正證明文件,清單應載設備名稱、配置地點、廠牌、型號、功能、校正日期及可執行之測試項目。
六、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作業程序。
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受理點、收件窗口清單及其設置規劃。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檢具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由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