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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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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EN
第 5 條
申請人得自行就開放申請無線電頻率之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量測結果有疑慮者,得於前條公告之申請截止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但前條公告未訂申請截止日時,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
EN
第 4 條
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之核配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期間。
二、無線電頻率之範圍、用途、使用期限及其他條件與限制。
三、申請人及使用者之資格限制。
四、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
五、應繳納之費用。
六、無線電頻率之核配方式。